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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指南》同时还明确,鼓励境外生产企业参照备案的有关规定,向其产品标签上标注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工作指南》明确了备案主体★■■◆★◆、备案内容■◆★、备案流程■◆★■★、备案管理要求,以及食品原料等事项的具体备案信息和要求。对于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获得配方注册和生产许可后,在正式投产前,应当依法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对于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主要备案名称★◆、品牌、产地/国别、包装规格◆■★■■◆、质量要求/原料(食品添加剂)执行标准号、供应商名称★◆、生产商名称等信息;对于产品配方★◆,主要备案实际生产时依法依规可调整的配方组成成分信息◆■★,不重复备案配方注册内容;对于标签,主要备案除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等以外的上市产品的标签◆■★★◆★。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的备案工作,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产品从原辅料入厂至终产品出厂可监控、可追溯。